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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未婚先孕被退工 航空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
2004年2月2日 16:31
    仅登记结婚5天的空姐张某,在参加单位体检时被发现已怀孕10周。她所在的航空公司马上让她停止飞行,并作待岗处理。时隔1年半,公司又与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日前,本市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航空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工资差额和晚退工损失共计1.5万余元。

  1999年9月,张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乘务员工作,期限至2002年12月  
止。2002年1月17日,张某登记结婚。几天后,她参加体检时却被发现已怀孕,航空公司根据内部规定,立即停止了张某的乘务员飞行工作。两个月后,航空公司又对张某作出违章违纪的处理决定,取消了她的飞行资格并作待岗处理,从5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去年11月4日,张某收到退工通知单。

  张某对自己的遭遇十分不满,她认为自己结婚是经航空公司批准的,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此并不违纪。航空公司则认为,张某未婚先孕,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属违纪行为,因此对她作待岗处理,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航空公司同意按内部规定,让张某享受正常怀孕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

  法院认为,由于航空公司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可以制定针对怀孕乘务员的工作安排的内部规定,让他们改从事地面工作或酌情安排休息,但并不能作为对张某待岗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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