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昨日从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获悉,去年10月28日,广东省司法厅对通过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但学历无效或伪造的13人作出决定: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考生黄×万不服省司法厅行政决定,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云区法院于去年11月7日受理此案并于今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广东省司法厅的决定。黄×万不服判决,近日已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介绍,原告黄×万参加并通过了2002年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11月4日,他收到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考决字[2002]1号决定书。在此案一审中,原告认为:《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足以证明其学历是经司法厅复核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的,而当其历经艰辛通过考试后,司法厅却认为其提供了虚假证书,这属于不负责任。如司法厅认为其不符合报考条件,应不准予报考,待通过考试后再称不具备报考条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2002年9月13日,湖北大学给其出具了颁发证书的证明,因此司法厅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考决字[2002]1号行政决定书。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原告黄×万持《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为04445009)向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申请报名参加2001年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因故未能举行。根据司法部2001年12月30日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视为黄×万已办理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后黄×万参加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了合格成绩。黄×万向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提供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广东省司法厅于是依据有关规定,对黄×万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广东省司法厅先将原告的学历证书寄往湖北大学,要求湖北大学核实学历证书的真实性。2002年9月3日,该大学学生工作处回复:经鉴定,此毕业证书系伪造。广东省司法厅即要求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通知黄×万提供证明证书真实的材料。黄×万又提供了《湖北大学证明》,证明颁发了毕业证书给黄×万,落款处有一红印章,落款:湖北大学,同年9月25日,黄×万到广东省教育厅申请鉴定包括原告等共13人的学历证书。9月28日,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粤教证鉴[2002]AHA27号《毕业证书鉴定证明》结论为:经鉴定,黄×万持有的湖北大学二000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属于无效学历证书。 广东省教育厅接受省司法厅委托后,将黄×万提交的毕业证书复印件送往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该部门回复:查无此人;证书上的批准文号不对;证书上的校长印不对。广东省教育厅据此作出粤教证鉴[2002]AHA27号《毕业证书鉴定证明》。
白云区法院认为,以上事实,有决定书、湖北大学学生工作处出具的意见、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告省司法厅具有负责对本省法律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的职权;又据该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被告广东省司法厅有权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报名参加考试的,被告广东省司法厅具有作出应考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职权。被告广东省司法厅认定原告黄×万提供的学历有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作出的决定于法有据,应予维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粤司考决字[2002]1号《关于黄×万考生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的决定》。 黄×万对判决不服已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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