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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开始年审
2003年12月28日 22:02
    为了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办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我市正在对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度审验。

  在我市范围内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年审规定的时间内(12月20日至12月31日),将《再就业优惠证》连同《就业登记证》、《待岗证》等有关有效证件交至户籍(办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证件逐一进行审验核对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核验章后,报送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验盖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年审并收缴其《再就业优惠证》:没有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季度核验记录的;有将《再就业优惠证》转借他人使用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领到的《再就业优惠证》;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审未予通过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持有人,次年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扶持制度。
在县(市)、贾汪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全市统一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审验结束后,对各县(市)、区的年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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