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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出租行业出新规:驾龄不足三年不能开出租车
2006年10月21日 15:30
  据悉,新的《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该条例对出租公司经营资格和出租司机的驾龄都有新的规定。

  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将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将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驾龄3年内不能开出租

  修改后的新《条例》严格了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条件要求,其中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从原来只需30台以上车辆,上调到至少需要80台或者相应的资金。同样对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龄要求也严格起来,原《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要求只需一年以上,新《条例》则要求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车辆不得使用停靠点

  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客区域。在专用候客区域,管理单位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或者指定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共同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在临时停靠站点,有乘客示意乘车或者下车时,客运出租汽车方可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明确各种违规处罚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归还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无法归还的,应当上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隐匿乘客失物拒不归还的,责令归还,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拒载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加装影响计价器计费功能的装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

  由乘客承担途中过路费

  客运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收费的桥涵等交通设施或者路段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起步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或者违章及发生事故等原因,未能完成送达服务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超出起步费里程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减收车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经批准歇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歇业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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