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刘某在贾汪区某网吧上网包夜,把身上的钱花光了还未过瘾,便产生了抢劫他人的歹念。当晚21点多,刘某某隐藏在贾汪区一超市厕所内,趁超市女员工入厕方便之机,抢了被害人50元钱。
贾汪区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减轻对其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