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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出台加强市区城市私有住房规划控制的意见
2006年7月28日 11:41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有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城市私有住房行政许可行为,徐州市出台《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私有住房规划控制的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一、在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用地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私有住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的,可以翻建,但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十一五”规划用地范围:从市区北部按照顺时针方向依次为京杭大运河-徐贾公路-大黄山北-大黄山东-大庙东-大庙火车站南-新城区起步区东-市区南界线-市区西界线-火花村西-故黄河-丁万河-三环西路-三环北路-杨屯站西-茅夹铁路-京杭大运河。

    二、为科学合理地安排村庄改造,在“十一五”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各区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作为今后新建私有住房的依据。

    三、对符合村庄布局规划要求的私有住房申请,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徐州市城市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人均建筑面积,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并实行批前现场公示。

    四、在徐州市新城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城市私有住房建设工程的,由云龙区规划部门初审并征求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有住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云龙区规划部门负责。

    五、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城市私有住房建设工程的,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报市规划局审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有住房的批后管理工作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部门负责。

    六、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各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依据市规划局委托的权限、程序及村庄建设规划提出的初审意见,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核决定。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私有住房,由相关执法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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