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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新“法”十月一日施行
2006年9月29日 17:49
  据悉,10月1日,《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将颁布施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有法可依。没有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

  根据该《条例》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条例》中明确,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就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依法确认后,作为认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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